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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广州成人高考民法预习题十二

整编:广州成考网 发布时间:2023-06-09 11:21:23浏览热度:

       【导语】很多同学已经开始备考2023年成人高考,本文是2023年广州成人高考民法预习题,大家可以参考学习,希望对大家复习备考有帮助!


2023年广州成人高考民法预习题十二


  [.单选题]以债的主体人数为标准,债可以分为()。

  A.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B.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C.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

  D.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答案]A

  [解析]本题属于概念理解辨析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债的分类。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债分为不同的种类。若以债的双方主体的人数为标准,债可分为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可见,本题中选项A符合题意,是正确的答案。选项B中,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却不是以债的主体人数为标准的,而是以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为标准进行划分的,选项B被排除;选项C中,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也不是以债的主体人数为标准,而是以债的标的物性质为标准进行划分的,即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债称为特定之债,以种类物为标的物的债称为种类之债,选项C也被排除;选项D中,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是以一方主体内部多数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为标准来划分的,选项D同样也不是以债的主体人数为标准进行的划分,所以选项D同样也被排除


  [.单选题]下列选项中,属于无因管理的是()。

  A.父亲将受伤的幼子送到医院救治

  B.甲替出差邻居支付居委会上门收取的清洁费

  C.王某误将邻居家的鸡当成自家的鸡饲养

  D.警察将迷路的小孩送回家

  [答案]B

  [解析]本题属于概念理解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无因管理的概念及构成要件。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对他人事务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一般认为,无因管理的构成有以下三个要件:(1)管理他人事务。管理事务,是指对事务的照管、料理、服务等行为。既可以是事实行为,也可以是民事行为。(2)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为管理。这是无因管理成立的主观要件,也是无因管理阻却违法性的根本原因。(3)管理人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无因管理中的“无因”,是指无法律上的原因,即无法律上的根据。由此可见。本题选项B中,甲为了避免出差邻居的利益受损而替该邻居支付居委会上门收取的清洁费之行为,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选项B是正确的,进而排除其他选项。


  [.单选题]无因管理之债属于()。

  A.意定之债

  B.法定之债

  C.准合同之债

  D.合同之债

  [答案]B

  [解析]本题属于小的综合理解题,考核的知识点是无因管理的概念和债的分类。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对他人事务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无因管理能引起债的发生,是一种法律事实。虽然无因管理行为与管理人的意志有关,但管理人并不是以发生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因此,无因管理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实行为。以债发生的原因为标准,债可分为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所谓意定之债,是指基于当事人的意愿而发生的债。合同之债为其典型。所谓法定之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因某一法律事实的发生而产生的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侵权行为之债等,均属此类之债。因此选项B是正确的,排除了选项A、C、D。故本题应选B。【评注】(1)对于无因管理之债的概念和特征应有准确的理解和把握。(2)对于无因管理之债与债的相关理论联系起来进行学习和理解,就可以加深对无因管理之债的理解,同时也可以轻 松地应对一些综合考查题了。本题中,如果对无因管理的概念和特征有准确的理解和把握的话,很快就能排除掉选项A和选项D;如果对债的分类有准确的理解和把握的话,也能马上就判断出无因管理为法定之债,进而排除选项A、选项C和选项D。将无因管理之债与债的分类联系起来进行理解和掌握,这类题目就不难做了。


  [.单选题]下列选项中,存在不当得利的是()。

  A.甲的侄女给甲100元生活费

  B.乙主动代丙向甲清偿欠款100元

  C.售货员因疏忽少收甲100元购物款

  D.乙欠甲100元,但已过了诉讼时效,乙不知已过时效而向甲清偿

  [答案]C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概念分析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不当得利的概念及构成条件。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一般认为,不当得利的构成有以下四个要件:(1)须一方获得利益;(2)须他方受到损失;(3)须一方获得利益与他方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4)获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本题中选项A属于赠与,甲依赠与而获得利益,是有合法根据的,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概念和特征,故选项A被排除;选项B属于代为清偿,因乙自愿,所以丙得利不属于没有合法根据,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概念和特征,因而选项B被排除;选项D属于清偿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虽然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但债权仍然具有受领力,所以甲受清偿不属于没有合法根据,由此选项D也被排除。选项C中因售货员疏忽少收货款,店方受损而甲得利,且甲得利没有合法根据,所以选项C符合题意,是正确的答案。


  [.单选题]甲向乙交货时因疏忽多交了两箱货物,乙明知而受领。乙的行为属于()。

  A.不当得利

  B.无因管理

  C.合法行为

  D.违约行为

  [答案]A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概念分析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不当得利的概念及构成条件。关于不当得利的概念及构成条件的内容在此不再重复。本题中甲多交货物给乙,乙得利是没有法律上的根据的,同时乙的得利造成了甲的损失,因此构成不当得利,选项A正确;不当得利是一种客观事实,不属于行为,而选项C、D都是行为,故选项C、D都是错误的;本题中也没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事实,所以选项B也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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